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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文章來源:農藥殘留檢測儀 ???發布時間:2021-01-22 01:19:21

現在我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展現了出來。國家教育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單位聯合出臺了《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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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有1.根據監管實際,明確部門責任

  《征求意見稿》廢除了原《規定》中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指導和衛生許可等有關規定,并根據食品安全管理監督實際,明確了教育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部門各自的職責。

  2.本著重操作和細化主體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關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同時,對食堂場所、設施設備、食品采購、食品貯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應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配備食品安全檢測儀、ATP熒光檢測儀(也叫細菌檢測儀、餐具潔凈度檢測儀)、農藥殘留速測儀、食品重金屬檢測儀、等食品安全檢測儀、

  3.結合學校特點,做出特殊規定

  針對學校用餐人員相對集中、學生體質較為敏感等特點,結合近年來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原因,對學校食品安全提出部分特殊要求。

  ■ 建立高風險食品清單。中小學、幼兒園的食堂原則上不得制售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外購集中用餐的,不得采購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 明確規定學校食堂經營主體。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委托或承包經營。

  4.針對外購用餐,明確具體要求

  《征求意見稿》從配送單位選擇、書面合同(協議)簽訂、送餐食品查驗交接、學校分餐等方面,對學校從校外供餐單位訂餐提出明確要求。此外,針對學校舉辦春游、運動會等各類活動的實際需求,對學校外購預包裝食品從采購渠道、食品查驗、索證索票、食品貯存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5.引入多方力量,擴展監管途徑

  《征求意見稿》鼓勵學校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鼓勵食堂采取視頻監控、玻璃幕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規定學校應當組織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監督;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6.強調應急預案,作好事件應對

  《征求意見稿》專設一章對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作了詳細規定。對學校應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行了說明,并強調了教育行政等部門的相應職責。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維護學校食品安全,保障師生員工在校用餐安全衛生、營養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向師生員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務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集中用餐包括學校食堂供餐、從供餐單位訂餐和外購預包裝食品等學校集中向師生員工提供食品的方式。

  第三條 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防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工作原則,建立教育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學校承擔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的食品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安全風險管理和督導考核內容;協調相關部門指導學校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建立監管檔案,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牽頭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校園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對學校供餐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組織醫療機構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件人員救治;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的預防控制、食堂從業人員營養培訓;加強對學校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區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范疇,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指導委員會,指導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工作。

  第二章 學校食品安全制度

  第九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健全工作機制,定期進行研究,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落實有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接受相應的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知識。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聘用具有相關營養知識的人員,對集中用餐的營養檢測、完善和評估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營養配餐、合理膳食等理念。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食堂的,應當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制定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經營全過程控制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食品留樣以及飲用水安全管理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執行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鼓勵學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狀況自查自評制度,食堂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中小學應當將食品安全、健康飲食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利用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活動,多途徑、多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常識。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置食堂,為師生員工提供集體用餐服務。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小學食堂原則上應當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委托或承包經營。

  學校引入社會力量承辦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取得食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的餐飲服務企業,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應當與承包方依法簽訂委托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在食堂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正本。

  第十七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每天工作前應當進行個人健康和衛生情況檢查,檢查記錄存檔備查;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應當進行洗手消毒,進入工作崗位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

  食堂應當細化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在顯著處公示并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食堂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食堂加工就餐場所的建設與衛生要求應當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食堂應當根據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配備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食品加工、貯存、陳列、轉運等設施設備應當定期維護、清洗、消毒;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校驗。

  第二十條 食堂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就餐區應當設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設施。

  高等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預包裝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糕點、現榨飲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專間。

  第二十一條 食堂采購食品原材料應當遵循安全、健康、符合需要的原則,制定并實行原材料控制制度。

  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材料,應當按以下情形查驗相關許可或者證明文件,并留存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憑證:

  ■ 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 從食品銷售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采購食品的,應當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 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生產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明,也可查驗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合格證明文件;

  ■ 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留存由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物憑證;

  ■ 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采購畜禽肉類的,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對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合同,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材的質量和安全。

  提供清真食品的,應當在指定的清真食品銷售點采購食品原材料。

  第二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準確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進貨查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條 食堂禁止采購、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

  ■ 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

  ■ 野生蘑菇、發芽發青土豆、鮮黃花等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原材料;

  ■ 亞硝酸鹽;

  ■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四條 食堂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三防設施完好,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和登記制度,出庫食品應做到先進先出。

  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需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當分柜存放。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等。

第二十五條 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列明的不安全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加工制作豆漿應防止假沸。

中小學、幼兒園的食堂原則上不得制售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二十六條 食堂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操作場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范,發現食品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飪后至食用前在常溫下存放不應超過2個小時,并盡量當餐用完。存放需超過2個小時的,應當按照相關規范采取熱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時,必須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

第二十七條 用于加工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產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應當從形狀、材質、顏色、標識上明顯區分,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定期消毒。

冷食類食品制作專間應當在加工制作前進行消毒,并由專人加工操作。加工的容器、工具應當專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凈并保持清潔。

第二十八條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采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當分設并標明清洗、消毒和沖洗專用水池,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熱力消毒方式的,應加熱到規定溫度并保持10分鐘以上。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采用熱力消毒方式。

已消毒的餐具、飲具應存放在有明顯標識的密閉保潔柜內。餐具、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飲具。

  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與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消毒合格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種食品成品應當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由專人專柜保管,保存48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動集體用餐,批量制售的熱食、非即做即售的熱食、高風險食品成品、冷葷菜應當按前款規定留樣,其他加工食品根據相關規定留樣。

  第三十條 食堂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一條 食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專人專柜保管,做到標識清晰、計量使用、專冊記錄。

第三十二條 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后及時清除。

  食堂應當設置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應加蓋并有明顯標識。專間內的餐廚垃圾存放容器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堂安全保衛制度,采取措施,嚴格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

  教育部門、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優先在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專間、儲藏室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應當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鼓勵食堂采用視頻監控、玻璃幕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

  第四章 外購食品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外購食品集中用餐的,應當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較高的供餐單位,當地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應當優先選擇;應當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簽訂供餐合同后,應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或者備案合同副本。

  第三十六條 學校外購集中用餐應當為當餐加工,不得采購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以及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學校需要現場分餐的,應當建立分餐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教室環境的衛生清潔。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供應的每批食品進行查驗,做好交接記錄,包裝不完整或溫度不符合儲運條件的,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外購預包裝食品的,應從正規渠道購買,并索取相關憑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和保存條件。不能即時分發的,應當按貯存要求保存。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置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

第四十條 校園內發生因集體用餐導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學校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 停止供餐活動,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 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 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 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加強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食物中毒報告后,應當及時趕往現場協助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態,防止事件擴大。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啟動相關應急處置方案。

  第四十二條 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后果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發布、解釋。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對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申訴。

  第六章

  食品安全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學校校園及周邊地區作為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監督檢查的重點地區和單位,定期對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原料采購、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衛生等是否符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出示相關證件。

  第四十五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前后,教育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學校食品安全專項督導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公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組織學生代表或者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供餐公司選擇等方面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的知情權、選擇權。

  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十七條 對存在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規定,未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予以追究:

  ■ 未建立健全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存在較多隱患的;

  ■ 食堂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健康證明的;

  ■ 采購、制售高風險食品的;

  ■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 瞞報、遲報食物中毒事件的;

  ■ 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致使調查難以進行或責任難以追究的;

  ■ 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沒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或者未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保留現場的;

  ■ 其他違反本規定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學校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造成嚴重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履行相關管理與監督職責,造成所轄區域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物中毒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學校食堂,是指為師生員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外購集中用餐,指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集中采購的膳食和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堂從業人員,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供餐等與餐飲服務有關工作的人員。

  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冷葷涼菜、熟食鹵味、生食蔬菜、腌菜等。

  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第五十一條 各地可以依據當地實際,對本規定進行細化。

  供餐人數較少,難于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各地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發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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